針對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在勞資爭議期間解雇七名員工的作法,我謹表示三點看法:
第一、本案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,於申訴期間非法解雇員工,希望該會立即恢復與七名員工的聘僱關係。
第二、本案涉及勞資爭議,希望該會以誠意和員工進行協商,恢復員工受損的權益。
第三、本案涉及案主的權益,無預警開除員工的作法,將導致案件未依程序交接,案主權益受損,違反社工倫理,應受譴責!
-------------------
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:
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,得向雇主、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。
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損害其依法令、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,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,無效。
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,應為必要之調查,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,以書面通知勞工。
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,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,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